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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京严管长租公寓:预收租金不能超过三个月

2021-02-02 17:13   来源: 互联网

近日,北京市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房屋租赁企业可以分摊他人住房租金,出租给承租人居住,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适用本通知。


通知"规定,租房企业在北京开展业务前,应当向登记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开户信息和从业人员名单。未提交业务信息的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发布房屋来源信息。


房屋租赁企业应当采用北京市城乡住房建设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房屋租赁企业从承租人处收取的租金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收付期限应当符合。


房屋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定金,由北京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开立特别帐户管理,押金金额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租金。


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北京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退还定金,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定金本金和同期押金利息。


房屋租赁企业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或者租房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将合同信息(包括房屋的地点、面积、数量、价格、租赁等)记入北京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平台备案。未如实提交合同的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房屋来源信息。


银行金融机构、小额金融公司和其他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赁贷款"资金分配给房屋租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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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企业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的,应当取得房屋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房屋租赁企业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方的责任,不得强行收取装修费用。

北京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定期公布对房屋租赁企业的投诉,调解出租企业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北京市支持专业化、规模化的房屋租赁企业依法持有和出租房屋。房屋租赁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住房租赁服务企业违法违法行为较多的,由城市城乡住房建设部门列入重点注意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认真选择;情节严重的,列入风险预警名单,向社会公布重大风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市场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责令有关主体停止刊登有关广告。网络信息平台不履行审核、发布主体和住房来源信息的职责的,网络信息部门可以根据住宅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依法对其相关业务采取纠正措施。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并继续履行先前签订的合同。

责任编辑:萤莹香草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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