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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158万元!厦门一男子被提起公诉

2020-07-20 17:31   来源: 互联网

  

厦门网讯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以承诺支付高额付息和随时可以提现本金的方式,通过网络媒介、“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后因资金链断,便虚构投资项目,骗取投资款,用于出国跑路费用。近日,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高某提起公诉。

二十出头的年轻小伙高某,在厦门开了一家投资理财公司。2017年8月,高某为了获取更高的投资效益,便向他人借款用于投资,并向投资者支付高额利息。为了便于投资者充值、提现、查询余额和计算利息等,2018年5月高某委托某公司开发了“宏利宝”APP这款投资软件,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推广,承诺投资1万元每日获取6.66元利息,吸收不特定投资者在该平台注册投资。

2018年7月,高某的投资资金运转断裂,很多投资者逼其还钱,高某怕闹出事情,便想出国躲避。但因手中的存款不多,高某便虚构“肥哥东北烤肉”投资项目为由,骗了一投资者8万元。收款钱后,高某便关闭联系电话逃匿。被骗者联系不上高某后,便报了警。

经审查,“宏利宝”APP自2018年5月18日上线运行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该平台吸引多名投资者注册投资,吸收投资资金高达近158万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被告人高某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资金拆借,并非用于生产经营,其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利息给付回报,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高达近158万元,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8万元,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责任编辑: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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